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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星需賠蘋果1.2億美元,但不能說專利阻礙技術進步

    時間:2016-10-11 09:32:30 來源:百度百家 作者: 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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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圍繞蘋果與三星之間的系列專利糾紛,美國聯邦法院日前對其中一案作出判決。

    據媒體報道,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認定,三星侵犯了蘋果手機專利,三星需賠償1.2億美元。

    據悉,蘋果公司在本案中指控三星侵犯了其滑動解鎖專利、自動糾錯功能以及一項用于探測手機號的專利。而該案判決大多數賠償金(約為0.998億美元)都是針對手機號探測專利的。

    對此,三星聲明稱“正積極探尋將此案提交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可能性”。

    事實上,伴隨智能手機行業競爭進入“紅海肉搏”階段,相關專利糾紛也呈現高發趨勢。

    既有類似蘋果三星互訴、華為三星互訴等智能手機廠商間的專利訴訟,也有類似愛立信訴小米、高通訴魅族等智能手機產業鏈間的專利訴訟,還有類似NPE機構(Non-Practicing Entity ,“非專利實施實體”)與手機廠商間的專利訴訟。

    與此同時,類似“繳納專利費用擠占企業利潤空間”、“專利遏制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等說法或論調也開始增多,那么,到底應該如何看待“專利與創新保護”、“專利許可和行業發展”和“專利訴訟與技術進步”呢?

    焦點一:沒有專利保護的創新,必將是“劣幣驅逐良幣”

    大多數企業在面對競爭對手的抄襲,都是義憤填膺,即便是被高通發起連環訴訟的魅族也不例外。

    比如,關于小米與魅族曾經的“恩怨”,魅族創始人黃章曾一度表示小米是投資魅族未果后,剽竊了魅族商業秘密和創意另起爐灶自己干了。

    事實上,不論是大中企業,還是小微企業,都面臨創新保護的問題。

    有不少小微企業抱怨,研發出的設備投入市場不久就出現仿造、山寨產品,但由于企業規模小,面對收集證據、提起訴訟以及等待判決的時間和機會成本,很多陷入“維權與否”的兩難境地。

    而如果沒有專利制度的存在,很多創新成果都會陷入“裸奔”境地,被他人肆意強取或盜用,最終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果。

    因此,專利既是對創新的保護,也是對創新的鼓勵,本身是不應有太多爭議的。而之所以產生爭議,根源在于侵權方的“狡辯”或“拖欠”。

    因為專利制度對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創新,本身也設置了專利無效、強制許可等救濟制度或措施,避免專利權濫用。

    比如在高通訴魅族的專利訴訟中,涉及的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模式和費率等問題,對于許可模式,此前國家發改委的處罰決定已經給其劃定了界限,避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而對于許可費用問題,這原本屬于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自主協商的范疇,在無法協商一致時可參照行業慣例或通行做法等,但是,基于對國內相關產業鏈的保護,國家發改委還是對高通提出了整改要求。

    焦點二:繳納專利費與擠占企業利潤空間并非因果關系

    雖然美國聯邦法院判決認定三星侵犯蘋果專利權,需賠償1.2億美元。但在蘋果與三星曠日持久的專利訴訟中,并非一開始就如此“劍拔弩張”。

    開始專利大戰之前,蘋果曾向三星提出一份專利授權協議,但最終雙方并沒有在專利交叉授權上達成協議,而雙方未能達成專利許可合作的根源在于許可費用上未能達成一致。

    表面上看,三星應侵犯蘋果專利需賠償1.2億美元,相當于增加了三星的手機成本,似乎擠占了企業利潤空間。

    但是,這種說法顯然忽視了新技術本身的研發成本和發明人的商業回報。

    從研發投入來看,2015年,華為研發投入596億元人民幣,占銷售收入15%。過去十年,華為研發投入累計超過2400億元人民幣。而高通則把公司銷售收入的20%投入研發和技術創新,至今已經累計投入達410億美元。

    簡單說,任何新技術的產生并不是“憑空而來”,都需要專利發明人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資金進行研發,更重要的是,在涉及技術方向選擇上,可能還會因為技術路徑選擇不當,未能形成穩定產業,進而造成研發投入“打水漂”。

    因此,使用專利繳納許可費用,恰恰是為了補償或回報技術發明者的投入。更重要的是,如果沒有前期的技術研發,就不會催生相應的產業。

    而從整個產業鏈條來看,繳納專利費用實際上是創新成本在產業鏈上的合理分攤,并不存在擠壓使用方的利潤空間問題。

    與此同時,給予創新者商業回報保護,樹立標桿或榜樣,也是為了鼓勵更多人投身創新,進而推動產業的進步和發展。

    據了解,即使是華為這樣的技術創新型公司,每年需要交納的專利許可費用也高達3億美元。

    今年6月,小米在此前收購了博通公司31件無線通信專利和英特爾公司(Intel)332件美國專利基礎上,又從微軟購買了1500件專利,這些投入也正是為了進入國際市場時,最大限度避免陷入各種潛在的知識產權糾紛。

    焦點三:專利訴訟既有利于專利權人也有利于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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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華為在美國和中國提起對三星公司的知識產權訴訟,華為在起訴書中聲稱三星侵權了其11項美國授權專利,這11項專利大部分都和LTE(4G)技術相關,也有涉及2G/3G技術的。

    2016年7月,華為終端有限公司將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共計5家被告起訴到泉州中院,訴稱包括三星最新款Galaxy S7 (G9300)在內的共計16款三星手機產品涉嫌專利侵權,并索賠8000萬元。

    對于華為來說,由于自身專利積累較多,專利制度和專利訴訟都成為其合理市場競爭和獲取商業回報的重要手段。

    同樣卷入專利訴訟的魅族,可能心態和華為就差別很大。

    2016年6月23日,因長期拖欠高通專利使用費,魅族被高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索賠5.2億元。

    6月30日,高通再度將魅族分別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訴稱魅族侵犯了高通(Qualcomm)覆蓋智能手機多種功能和技術的多項專利,包括與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無線通信標準相關的專利,兩地分別提起9件和8件專利侵權訴訟,共計索賠1700萬元。

    對魅族來說,面對巨額索賠,它嘴上可能會說尊重專利權,但內心一定是希望沒有專利制度為好,因為它自身的專利積累太少。

    但是華為和魅族,哪個能代表著中國企業的未來和方向?答案應該非常清楚。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大勢所趨,因為沒有對創新的保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創新就不可能真正落地和持續發展。

    在包括華為、中興、聯想、OPPO、VIVO等110多家中國手機企業與高通簽署專利許可協議的背景下,魅族的“孤軍奮戰”就顯得有些“螳臂擋車”的味道。

    魅族的久拖不決只能是無謂消耗資源、一再貽誤企業壯大發展的有利時機,還是應該回到順應市場發展規律、尊重知識產權的正道上來。正如杰克·韋爾奇所說:“利用不公平的手段去競爭的公司從來沒有資格談贏。”

    要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需要對市場參與者給予平等保護,這包括不區分企業規模給予平等的創新保護和侵權救濟,也包括對各類侵權行為給予平等的處罰或裁判。

    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才能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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